扬中市高校荐才奖励实施细则(扬中人才政策)
一、政策依据
根据《大学生“荟扬”计划》文件规定:对与我市人社、团市委等部门签订校地合作协议,为我市企业推荐毕业生的普通高校,每2-3年开展评选,给予1-3万元荐才奖励。
二、申报范围
与我市人社、团市委等部门签订校地合作协议并经评选排名前10的普通高校。
三、奖励标准
每2-3年进行评选一次,给予排名前10的普通高校荐才奖励,1-3名每家3万元,4-7名每家2万元,8-10名每家1万元。
四、申报程序
1.人社、团市委等部门按引才效果、合作关系、企业评价等环节对高校进行评选,并作为高校荐才奖励的发放依据;
2.高校于每次评选结束后向市人社部门提交:《扬中市高校荐才工作奖励申报表》;
3.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、审核、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高校。
五、其他事项
1.评选办法在评选前另行制定。
2.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,由扬中市人才办、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。
申报表格下载:扬中荟扬、聚扬计划各类补贴申报表格、注意事项、承诺函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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